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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来了~

标签: 2023-12-08 

《青岛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降低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规范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管理,依据《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是指通过政策性.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青岛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短期资金融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转贷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贷引导基金)与合作机构的贷款或投资资金共同构成,由受托管理机构、合作机构、合作银行按照约定合规使用。转贷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出资设立,重点用于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可以参照《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 转贷资金按照 “政府引导、便捷高效、降费让利、平稳运行”的原则运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建立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五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局。
第六条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政策性转贷融资 工作管理制度,确定合作机构、合作银行准入条件,确定准入合作机构名单,协调解决转贷资金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为青岛财通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转贷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三章 合作机构和合作银行
第八条 合作机构是指在青 岛辖区内注册的经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并与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转贷融资服务的机构。
合作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他可依法开展转贷融资业务的公司;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配备专业团队,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制度,能够独立承担转贷资金全部风险;
(四)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合作银行是指与受托管 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同意通过转贷资金为企业提供还贷、续贷服务的银行。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
(一)在转贷前向合作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
(二)审核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转贷资金的基本条件;
(三)积极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合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按“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规定时限发放新的贷款,对转贷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保证转贷资金安全;
(四)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合理确定转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划为正常类。
第四章 转贷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 合作机构分别在合作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仅用于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
第十一条转贷引导基金根据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 需求逐笔进行配资。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划转转贷引导基金,保证转贷业务开展。
第十二条转贷引导基金运营使用过程中,涉及地方金融组 织的须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规定。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转贷引导基金产生的收益并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转贷引导基金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产生的收益归属于受托管理机构。
第五章 转贷资金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转贷引导基金与转贷 合作机构资金比例不低于1:2。
第十五条单笔转贷资金不超过 3000万元,转贷费率不高于0.04%/日,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合作机构不得收取除转贷资金使用费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转贷资金的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的中小微型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二)原流动资金贷款属于正常类贷款,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三)信用良好,无恶意拖欠银行的行为和记录,无违法经营行为,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转贷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合作机构评审工作,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及合作机构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监督转贷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负责组织转贷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 报绩效评价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转贷引导基金。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提供地方金融组织相关行业监管规定,对联席会议移交的涉及地方金融组织的问题,按职能依法依规办理。
(四)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负责指导银行机构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做到“应转尽转”。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制定转贷融资业务操作规程、风险防控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等;
(二)做好配资、统计、汇总、分析等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相关工作;对日常业务开展过程发现的违规或重大问题及时报联席会议审议,并配合进行处置;
(三)负责与合作机构、合作银行建立合作关系,会同合作机构、合作银行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
(四)监督合作机构、合作银行规范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
(五)按月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业务信息,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联席会议提交上年度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的审计报告;
(六)按联席会议要求将转贷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行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承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要 强化风险意识,确保转贷引导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第二十条合作机构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 务应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要按月将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如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采取虛报、瞒报等方式骗取转贷资金或获得转贷资金后未用于偿还对应贷款的,合作机构应依法追缴。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并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的贷款,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导致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转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各有 关部门、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有弄虛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管理办法已颁布
转贷引导基金业务操作规程
又有哪些内容呢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青岛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企业应急转贷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效,防范操作风险,制定本操作细则。青岛财通普惠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转贷引导基金或基金”)负责转贷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运营,以通过转贷引导基金为青岛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
第二条转贷服务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贷款类别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贷款。
第三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民营中小微企业, 在合作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可申请应急转贷服务,银行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以下简称转贷联系单),附件1为参考模板。单笔转贷资金不超过3000万。
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地市区相关部门推荐、市区转贷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配资的民营骨干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应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企业申请。转贷需求企业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自己或者由银行向转贷合作机构提出申请。转贷合作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告知合作银行。
第五条银行审核。银行收到客户转贷申请后,完成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对能够续贷的业务,将转贷联系单(附件1)提交转贷合作机构及转贷引导基金。
第六条获取银行转贷联系单。转贷合作机构业务人员与合作银行对接,获取银行转贷联系单,银行转贷联系单应分别出具给合作机构及转贷引导基金,转贷合作机构应确保转贷联系单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七条转贷业务调查。转贷合作机构收到客户申请后,必须认真对客户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核查客户资料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同意转贷的,发起转贷合作机构内部流程审批。
第八条资金落实。如需申请配资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与转贷引导基金沟通,确保资金充足可用。转贷引导基金收到转贷合作机构的支付申请单后(附件2),将单笔配资资金划入合作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原则上应为转贷合作机构母公司开立的专用账户,转贷合作机构母公司应对配资资金的安全性负责。放款时,转贷合作机构的母公司将转贷引导基金的配资资金划入转贷合作机构账户并由转贷合作机构统一放款。
第九条手续办理。审核同意并落实转贷资金后,转贷合作机构与客户签订转贷《借款合同》等相关资金出借合同。
第十条收取费用。转贷合作机构按银行转贷联系单期限和规定标准向企业预收转贷费用,国有合作机构收费不高于0.04%/天,非国有合作机构收费不高于0.08%/天(原则上民营机构不享受配资政策)。转贷完成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与企业结算。
第十一条企业向银行还贷。银行核实确认客户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告知转贷合作机构业务人员。转贷合作机构将自有放款资金和转贷引导基金的配资合并划入客户还款账户或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
第十二条银行放款。银行放款人员对客户账户状态进行涉诉和司法冻结的查询,确保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发放贷款,办理手续。如因特殊原因,银行不能按既定时间发放贷款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与企业结算费用。
第十三条资金收回。经转贷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将相应资金划转至转贷引导基金业务专户,转贷引导基金在收到相应资金后全额划转至转贷合作机构账户。转贷合作机构收回转贷资金后,根据实际使用期限与转贷企业结算费用。转贷合作机构收到转贷引导基金划转的资金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将转贷引导基金的配资通过其母公司专户划转(退还)至转贷引导基金。
第十四条资料归档和结算。借款收回后,转贷合作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或纸质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转贷合作机构应定期根据实际使用天数与转贷引导基金结算费用。至此单笔业务完结。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要树牢风险防控意识, 不断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保障应急转贷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转贷合作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密切协作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银行转贷联系单等转贷证明材料真实性、企业还款账户是否司法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重点防范:
(一)企业挪用风险防范。整个转贷流程中,企业不参与实际资金划拨,业务办理中由转贷合作机构具体经办人员,管理企业网银、公章等支付工具。
1.转贷合作机构业务人员负责核实确认客户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通知会计人员将资金划入客户还款账户或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并通知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2.银行放款人员负责对客户账户状态进行涉诉和司法冻结的查询,确保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发放贷款办理手续。
3.经转贷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即刻将相应的资金足额划转至转贷引导基金业务专户。
(二)防范司法查封账户。还款阶段: 通过青岛市工程咨询院综合服务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企业涉诉及司法执行情况,也可通过试打款形式,对企业还款账户进行测试。通过实地尽职调查,了解企业有无法律纠纷和刑事案件,审慎判断有无查封账户,若有司法查封及时通过银行另设临时账户。放款阶段:落实贷转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照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确保还款资金转入转贷引导基金业务专户。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转贷引导基金对于转贷合作机构的转贷业务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业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各级转贷合作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各环节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线上、线下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有限合伙人会议通过,报联席会议备案。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